应保存源代码及提交记录、开发合同、版本文档、交付和发布记录,并根据争议对象固定对方软件或代码的可比材料。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证据之一,但通常不能单独证明对方接触、复制或实质性相似。依据:国家版权局《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