它们是评估新颖性、创造性等问题的重要参考,但不约束各国审查机关,也不等于授权承诺。收到报告后应结合权利要求、目标市场的法律要求和产品价值,决定是否修改方案、补充证据或调整国家阶段名单。依据:WIPO《专利合作条约简介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