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外专利或转让方的专利,不能自动证明受让方可以在中国自由实施相关技术。需要分别核对转让方的处分权限、拟引进技术的内容,以及第三方在中国的相关权利。

为什么需要单独分析

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,同一技术可能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申请和权利状态。拟引进的改进方案也可能涉及他人较早或不同层次的技术权利。交易合同约定由一方承担责任,并不当然消除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可能。

何时启动

建议在重大付款、签署不可逆承诺或大规模建设投入前,根据项目风险安排尽调与FTO分析。先明确技术版本、实施行为、目标地区和时间范围,再针对重点结构、工艺及相关权利开展分析。

发现风险后怎么办

可比较补充许可、技术调整、交易条件变化、分阶段验证或暂缓等方案,并结合成本与商业可行性作决定。FTO用于支持判断,不是零风险担保;技术方案改变后还需评估是否复核。

相关案例:地下立体车库技术引进尽调 https://www.shuonee.com/case/detail/56.html

资料依据:硕力知识库《技术引进前是否需要做FTO》及对应案例。制度参考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 https://www.cnipa.gov.cn/art/2020/11/23/art_97_155167.html

整理:硕力知识产权,2026年9月26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