顺序应服从产品公开和商业节奏。通常先识别容易因公开失去申请机会的技术与外观,再确定品牌上市名称及目标类别,同时核查已有第三方权利。不同产品的预算和风险点不同,不宜套用固定顺序;应形成技术、标识与外观相互配合的保护组合。